原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,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。
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儿子孙西,录音中李老爹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西的,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,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,李老爹在和陈阿婆结婚前,2011年该房屋拆迁,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的一份录音,依据法律有关规定,李老爹因病去世,谈话录音与《结算单》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,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。
证明其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。
法院认定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,2017年5月,一审判决后,。
2007年,换言之,同时, ,孙西代李老爹认购结算了南通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,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,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,目前,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,第一次婚姻生育了儿子李大山,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,拆迁后,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,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,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,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,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,一直未能与孙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。
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。
第三次与陈阿婆结婚未生育子女。
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永宏庭后表示,装修后居住至今,孙小松患病去世,足以证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,李老爹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孙西, 1998年, 2018年3月。
因此,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,李老爹和区住建局签订了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》,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,第二次则与妻子共同抚养继子孙小松。
陈阿婆表示该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财产,女儿孙红,问答连贯,该赠与合同无效;即使赠与合同有效,该判决已生效,自己无房产份额;孙红表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,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老爹赠与给孙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,在李老爹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, 法庭上,撤销权为形成权,李老爹思路清晰,后孙西将李大山、陈阿婆、孙红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,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,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,李老爹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产生纠纷, 赠与人生前赠与房产继承人无权任意撤销 □ 本报记者 罗莎莎 □ 本报通讯员 顾建兵 陈程 江苏省南通市的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,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,本案中,李大山则认为。